信息公告
关于版面费发票中要列明单位纳税人识别号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17-07-12 点击数量:6857
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6号公告,自2017年7月1日起,企业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,除企业之外的所有个人消费者、个体工商户以及行政机关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均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。请需要在版面费发票中列明单位纳税人识别号的作者,提前将所在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发至我刊邮箱ahyxzz@163.com.